更新时间:2018-03-02 17:35:39
依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原则,现金流量表所反映的该当是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活动状况。现金,包括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可以随时用于买卖的资产。现金等价物,也就是具有活动性,容易变现,不会发生过大价值变化,也可以作爲一定水平的买卖替代品的金融短期投资。从概念上讲,在现金流量表中被记载的只要财务报表中的货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不包括应收票据。
在一些日常财务报表剖析中,会呈现这样的情况:当期支出较大,应收账款增加很多,但运营性现金流入不但没有添加,却出乎不测的增加了,并且会呈现阶段性忽增忽减景象,招致这种状况的缘由就是银行承兑汇票。近年来,经济疲软,商品畅销,企业回款难度加大,并且在企业买卖中也越来越多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停止结算,其金额有时占当期应收账款回款的99%以上,同时企业还要拿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他企业。
在实践任务中,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很少会持有至到期日兑现,有些企业在急需资金周转时,停止局部贴现。也有企业通常会将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间接转让,领取应付账款、购置资料和设备。这样的会计处置,会影响企业运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发生的现金流量中的相关项目,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这就对会计任务的停止提出了要求,银行承兑汇票需求参加到现金流量表的要素之中。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能否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务中不断存在争议,有三种观念:
1、保证金属于现金
根据:现金流量表原则解说中定义的现金包括“其他货币资金”,且与该科目的核算核算内容分歧。票据保证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故属于现金。
2、3个月内可用于领取的票据保证金属于现金,反之不属于现金
根据:2006年5月中注协的征询意见,即以“3个月”期限作爲保证金能否视爲“可以用于随时领取”的判别规范。
3、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1)不属于现金的根据:现金的定义中规则“不能随时用于领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票据保证金属于借款的质押物,和任何用于借款质押的银行存款一样,不管工夫长短,都不能随时用于领取。
第1种观念,出自原则解说中的罗列,与原则对现金的定义存在抵触,“其他货币资金”不能够无条件的全部作爲现金,故判别能否属于现金应以原则条文爲准。
第2种观念,中注协解说非强迫规范。借款质押是强迫性的,能否能用于领取不是公司可以控制的,不能了解爲随时用于领取。
(2)不属于现金等价物的根据:现金等价物定义中,现金等价物首先是“一种投资”或“闲置现金的寄存方式”。保证金当然不属于投资,所以无论期限能否在3个月之内,都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二、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主表的影响
保证金在主表的列示,要剖析保证金的活动途径。即要留意到期后银行是间接从保证金账户领取,还是原保证金到期退回再以其他账户资金领取。
1、票据到期后间接动用保证金领取票据款
缴付保证时,应区分所开具应付票据的用处,依照用处计入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购置商品、承受劳务领取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有形资产和其他临时资产领取的现金”等;
2、假如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退回,以另外来源的现金领取票据款
缴付保证金时,仅是单纯的质押,应作爲“其他筹资活动”;保证金到期发出时,亦作爲“其他筹资活动”。
三、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附表的影响
1、假如主表作爲运营活动
假如间接将应付票据期末添加作爲运营现金加回项目列入附表,则对应的保证金实践流出无法表现。处置办法之一,是把应付票据添加额中扣除领取的保证金添加额;处置办法二,是坚持应付票据添加额不变,把保证金添加额列入“其他”项。
2、假如主表作爲非运营活动
作爲投资或筹资活动,对附表的处置都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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