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2 17:42:00
普通的票据买卖中,完成了背书的要式要求,领取对价,即可完成票据权益的转让。但还有一些状况下,背书中有一些特别的记载,会对被背书人的权益发生限制,这种状况必需要留心!
1.辨别背书和局部背书
我国票据法规则:将汇票金额的一局部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辨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有效。
辨别背书是将票据金额辨别转让给不止一个被背书人的背书。
局部背书是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局部的背书。
因而,辨别背书和局部背书是有效的,这种状况下票据权益不发作转移。
2.附条件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则: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
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能,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有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益;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仍然无效,背书也仍然无效,只是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能。
3.期后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则:期后背书该当属于有效背书,不能发作普通背书的效
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务转让的效能。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当票据责任。
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回绝承兑、被回绝付款或许超越付款提示期限时所爲的背书。
能否爲期后背书的判别规范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能否的确爲实践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根据票据法的规则,推定是在期限内所爲。
4.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曾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权人爲被背书人的背书。
回头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效能,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权人而使该票据权益归于消灭,只是在权益担保的效能上有所不同。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现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要在汇票曾经承兑的状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权人,又是票据的权益人,他要对其先手承当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5.限制转让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则: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假如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爲有效。
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相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标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则的背书方式停止转让,也不再能够发作背书转让的效能。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指名债务的转让。
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则,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假如其先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先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保证责任。
来源:友佳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