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5 17:49:47
票据贴现费用作爲财务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局部不断是税务机关核对的重点。近年来,围绕着承兑汇票贴现发生的涉税成绩也出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特点。接上去,分享一篇反省中遇到的票据贴现与不当税收谋划相结合的案例,希望可以对各位征税人起到参考自创作用。
a高端设备制造无限公司是2010年11月份成立的其他无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爲15%。该公司次要从事高端精细设备研发、消费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17年4月,外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5-2016年度征税申报状况停止了反省。
该公司2015年自行申报支出总额爲52463万元,自行申报应征税所得额8648万元,交纳所得税1297.2万元。2016年自行申报支出总额爲49395万元,自行申报应征税所得额7920万元,交纳所得税1188万元。反省人员在对该公司财务费用剖析时,发现2016年财务费用呈现大额添加。2015年该公司列支财务费用36万元,2016年列支财务费用147.4万元,其中单笔贴现费用107.4万元,这惹起了反省人员的关注。
经过查阅会计凭证后附与承兑汇票贴现相关信息得知,2016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领取货款3000万元。b公司获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停止了贴现,获得了名头爲b公司的贴现凭证,贴现费用107.4万元。之后,两公司签署《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 ,商定该商业承兑汇票由a公司代理贴现,贴现利息107.4万元由a公司全额领取。3月15日,a公司领取给b公司107.4万元,获得了名头爲b公司的贴现凭证,并以此作爲列支该笔财务费用的票据凭证。
这让反省人员发生了疑惑,依照正常商业习气,a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领取供给商货款后,单方债务债权关系曾经解除。b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贴现费用理应由b公司列支,爲何单方要签署《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 ,由a公司承当呢?a公司与b公司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经过查询b公司注销信息及征税申报状况,反省人员发现,b公司与a公司爲同一法人,单方属于关联企业。b公司2014年盈余220万元,2015年盈余310万元,2016年盈余180万元,该公司存在着大额的未补偿盈余,成绩到这里终于明了了。
原来,b公司不断存在大额未补偿盈余,将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后,列支贴现费用只会将未补偿盈余额添加。因a公司爲盈利企业,a公司与b公司又爲同一法人的关联企业,于是经过一番税收谋划就将本应b公司列支的贴现费用由a公司列支。思索到贴现凭证名头爲b公司,不能作爲a公司税前列支的合法无效凭据,a公司与b公司又签署了所谓的《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商定由a公司列支贴现费用,从而既到达a公司多列支贴现费用少交纳税款的目的,又可以看似合理合法。但是,这仍无法改动本案成绩的本质——a公司列支并扣除了与获得支出有关的其他收入。依据以下规则,外地税务机关对a公司予以补征2016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处置。
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支出有关的、合理的收入,包括本钱、费用、税金和其他收入,准予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收入,是指与获得支出间接相关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收入,是指契合消费运营活动惯例,该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许有关资产本钱的必要和正常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则: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下列收入不得扣除:(八)与获得支出有关的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交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