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28 17:20:04
作爲自在职业者,最近效劳的甲方公司给不出劳务费,只能用银行承兑汇票付酬劳,这究竟该不该承受?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取结算方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需具有真实的买卖关系或债务债权关系,才干运用商业汇票。
以往我们说起这条规则,强调的都是“真实的买卖关系或债务债权关系”,明天,我们视野往前移,留意一下说的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团体显然不包括在内。
对银行业务有一些理解的冤家一定也晓得,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业务都属于对公业务,不对团体开放。
还有一种状况,当银行承兑汇票作爲借款交付给团体,官方借贷关系能否无效呢?
一种观念以为,出借银行承兑汇票是出借款项的方式之一,只需是爲了合法的目的借款并确定了交付的现实,该官方借贷关系即成立并失效,借款人该当依照商定归还借款,并依照商定或依法领取相应的利息。
另一种观念以为,该官方借贷关系有效。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由团体持有,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团体的行爲,违背国度有关金融法规,应视爲有效。但假如银行承兑汇票无法返还,本着维护合法利益的准绳,团体该当赔偿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损失。
最初一种状况,假如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团体的状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有两种办法:
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顺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改换票据或退票;
二是团体的前手与团体先手达成协议,经过书面证明的方式证明背书有效,然后,由团体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银行承兑汇票有着较高的活动性和平安性,总被人描述成“和现金一样”,但银行承兑汇票毕竟不是现金,作爲团体,还是要留意不要介入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经过程。
来源:天下通商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