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5-08 16:45:56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收款人出票,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出票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所以如果供应商接收了买方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应注意预防到期后买方或(出票人)存款帐户不足或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向开户银行申请拒绝支付货款的风险。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总结出以下商业承兑汇票常见拒付理由:
a是供应商 ,b是下游买方。
理由一:账户资金不足无法兑付
a与b存在买卖合同关系,b支付货款给a是用c(付款人)出具的收款人为b的商业承兑汇票。a取得票据后因付款人c账户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在b对拒付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视为b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现a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再次向b主张该笔付款金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参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068号
理由二:以合同存在质量纠纷为由拒付
a与b存在买卖合同关系,b支付货款给a是用c(付款人)出具的收款人为b的商业承兑汇票。a取得票据后办理托收,被付款人c开户银行退票,退票依据:该笔汇票由于合同纠纷及对方公司产品质量等原因,付款人拒绝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后a与b核实此事:c(付款人)给b发函,函件内容为:近期我司各**项目回款极不正常,导致部分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不以所谓质量问题为由退票,对由此给贵方造成的麻烦,我们深表歉意。
参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商初字第0049号
理由三:以贸易合同未实际履行合同,票据已挂失或以从未收到贸易合同文本中实际贸易商品为由拒付。
a与b存在买卖合同关系,b支付货款给a是用c(付款人)出具的收款人为b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c(付款人)与b存在贸易合同关系,但出票人c拒绝给a最终收票人a兑付。c的理由是:
“1、b未能按照签定的贸易合同书履行合同内容,对票据作出登记挂失处理,c已登报声明一切经济及法律损失与出票人无关。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b至今未向出票人c履行合同文本中实际贸易,出票人c从未收到贸易合同文本中实际贸易商品,按照合同约定,对于以上票据中的任何承诺出票人c一概拒付,同时,由此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一概与出票人c无关。"
法院认为:c签发给b的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法定记载事项齐全,虽然c声明已经登报对票据挂失,但依法并不能产生票据除权的法律效果,该票据依然为有效票据。证据表明(汇票记载背书人及被背书人前后连续,a取得票据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a从b取得该汇票,并支付了双方认可的对价,a在汇票上签章,并且持有该汇票,因此,a系涉案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前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也就是说,在持票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盖章的人都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规定,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方为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a可向在涉案汇票上签章的背书人d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应予支持。
参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庆商初字第386号